标准雇佣合同
自 2018 年起,不享有特权地位的外交使团雇员被视为私营部门雇员,有权享受比利时联合委员会《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所有就业条件。
与外交官的家政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以比利时劳动法为依据,而不是以派遣国或第三国的法律为依据。 必须为外交官的家政人员提供全职岗位,其工资必须以欧元(而不是外币)支付。
家政人员的就业身份也适用于外交官的家政人员,他们有权享有与所有其他家政人员相同的就业权利,包括法定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根据雇员的工作内容确定的:家政人员的身份分为 3 个子类别:清洁工、家务工和保育工。
特殊身份证
作为外交官的家政人员,雇员会收到一张 S 类特殊身份证。 雇员抵达比利时后,必须亲自到礼宾司领取身份证。
该身份证有效期为一年,可续签至在比利时最长 10 年居留期限。 十年后,该雇员不得再在比利时受雇担任私人家政人员。

S 类特殊身份证示例
就业期限
十年后,该雇员不得再留在比利时担任私人家政人员。 当雇员的最长就业年限达到十年或雇佣关系终止时,雇员必须将其特殊身份证交还雇主并离开比利时。雇主必须支付回程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