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条件
您可以在礼宾司编制的《礼宾指南》中找到有关雇佣审批行政程序的所有信息。 我们在此列出最相关的几点。
雇员
私人雇佣候选人:
- 不得持有比利时国籍或为比利时永久居民。
- 必须不是比利时非法居民或临时居民(如游客、互惠生或学生)。
- 必须年满 18 岁。
文件
- 雇主必须以外交使团口头备忘录的形式征得礼宾司的同意。
- 必须签署基于比利时法律的雇佣合同。
- 回国意愿声明必须由双方签字。
您可以在这里找到有关雇佣合同的更多信息。
社保 & 保险
- 如果雇员不能免于向比利时社保机构申报,雇主必须提交隶属证明以及在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和残疾保险福利基金(HZIV [医疗和残疾保险福利基金])登记的证明。
- 如果雇员免于向比利时社保机构报告,雇主必须提供与派遣国或第三国社会保险系统的隶属证明以及私人医疗保险(由雇主支付)证明。
- 由雇主支付的工伤保险,涵盖工伤事故和任何必要的遣返费用。
有关社保 & 医疗保险的更多信息,请点击这里。
在比利时的居留身份
- 雇员将获得一张特殊身份证,有效期为一年,可续签,最长居留期为 10 年。
- 回家的路费必须由雇主支付。
您可以在这里找到更多信息。